建筑屋面防水等級及使用年限,是根據建筑物的類別、重要程度、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選用的防水材料確定的,與采用建筑結構的形式沒有直接關聯。

一、原2004版《屋面工程技術規范》中對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進行了規定,Ⅰ級為25年、Ⅱ級為15年、Ⅲ級為10年、Ⅳ級為5年。考慮近年來新型防水材料的門類齊全、品種繁多,防水技術也由過去單一做法向多道設防、復合防水等形式轉變。對于屋面的發生功能,不僅取決于防水材料本身的材性,還與不同防水材料組合后的整體防水效果有關。且目前尚缺乏對防水材料合理使用年限的相關實驗數據,故2012版《屋面工程技術規范》根據規范審查專家意見,取消了對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的規定。

二、屋面防水材料合理使用年限短,屋面維修次數多;合理使用年限長,一次性投資就較大。當前,屋面防水材料主要是有機材料,其暴露于環境時老化失效年限大大低于建筑物使用年限?!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中規定,建筑防水工程的保修年限為5年;建設部《關于治理屋面滲漏的若干規定》中要求“選材要考慮其耐久性能保證10年”;因此,防水層最低使用保障年限一般可理解為10年,且并不低于原規范Ⅲ級防水設防時合理使用年限為10年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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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《屋面工程技術規范》GB50345---2012(摘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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